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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物价局职能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全县价格计划和价格改革方案,确定县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范围、原则、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监测全县物价总水平变化动态,分析、预测变化趋势,研究提出全县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拟订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收费进行指导和监审,为国民经济预警、预报、调控价格总水平服务。
(五)制定或调整县管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及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
(六)指导全县的物价工作。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衔接本辖区内毗邻地区价格。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不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负责赃物、罚没物价值评估认证工作。
(九)组织并开展工农业产品价格及收费的成本调查工作,为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价格成本资料和情况。
(十)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对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充实调控价格的经济手段。
(十一)建立全县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统计、监测业务。
(十二)承办县政府及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野县物价局班子成员及分工
局
长: 杨国宝 主持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66292199
副 局
长: 陈孔明 分管办公室、收费股,信息股、价格股、成本队、认证中心、妇联、计划生育、组织人事、工会等工作 办公电话:66292196
副 局 长: 靳
超 分管县检查所、法制案审办、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价格举报工作 办公电话:66292198
纪检组长: 邓晓玮 分管各乡镇中心物价检查所、市场检查所、纪检监察室、综合治理、共青团等工作
办公电话:66292197
新野县物价局服务承诺
一、对国家新出台的各项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保证每次都及时在广播电视上公布,需转发的文件,保证做到公开透明,三日内完成。
二、定调价格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关系国计民生的,实行听证制度,并保证在履行完有关程序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办理。
三、为增强透明度,在加强收费清理的基础上,在显耀位置,对医疗、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实行公示;在县直收费部门的收费处,对县直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并保证对乱收费的治理,列入常年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
四、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坚持政务“八公开”,即:公开本局各项工作职能;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办事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罚款的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
五、凡到物价局办理有关证件,时间不超过七天。
六、对赃物、罚没物、无主物进行鉴证、评估,保证真实有效的原则,五日内办结,特殊复杂的重大价格认证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重点,严厉查处价格期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以及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等欺骗、诱导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对信访举报案件,保证县城在十日内、各乡镇在十五日内做到查证、落实,处理和信息反馈,达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高标准要求。
八、成立十九个价格政策落实巡视督导组,经常深入到县二十四个重点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免费服务,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发现有乱收费单位,及早查处,必要的进行曝光。
九、物价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保证做到持证上岗,廉洁从政、秉公办案、文明执法、服务在先,对物价检查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做到严肃处理。
十、免费为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和《新野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手册》以及补充手册,免费向企业派驻常年价格顾问,免费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十一、实施积极的价格扶持政策,为企业的发展积极向上级要政策。在价格管理上“不越位”,维护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坚决杜绝因价格或收费问题而影响企业发展的不良行为,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叫响“我是物价人,我为新野发展做贡献”的口号,强化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企业排忧解难。
十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凡到物价局进行价格、收费政策咨询、评估鉴定等事宜的,第一个接洽人员必须负责对其解答或引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避、推诿。
十四、在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展价格认证、咨询服务、成本预审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凡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除退还所收费用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五、对各界人士到物价局办事,保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解答、积极办理,做到“门好进、脸好看、话好说、事好办”的高标准。
新野县物价局职权目录
1、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2、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3、商品价格认定
4、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5、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6、价格鉴证
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一、法律法规依据:
原国家计委等6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七条、第九条;《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9号令)第十七条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地址: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合法有效批准收费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50元/证,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豫财综〔2002〕35号)省优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豫优办〔2005〕2号)
2、审验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各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9号令)第十七条 豫价市字(92)9号 豫价费字(99)200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照片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执收公务证3元/证 豫价费字(99)200号
2、审验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商品价格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豫价市字(2003)1442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赵玉香(价格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49355736
承办人:鲁会英 电话:13203780687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2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组织听证→批复→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组织听证→批复→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改价格[2005]928号
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办公地点:新野县物价局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靳超(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8
具体负责人:王江伟(基金办副主任)
联系电话:13937742291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征收单位(个人)收费(营业)总金额证明
2、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体按新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新政〔2004〕64号
六、征收程序
1、被征收单位提供营业额或收费额
2、下发基金征收通知书
3、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
4、拒缴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七、业务咨询
新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八、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价格鉴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三章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
办公地点:新野县物价局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李应峰(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837744767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格鉴证委托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价格鉴证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七、办理程序
1、委托单位填写委托书
2、认证中心进行实物勘验、市场调查
3、认证中心进行集体讨论、测算
4、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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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科室 |
|
1 |
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
行政确认 |
《收费许可管理办法》计价格(98)2084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9号令)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办理收费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审验在5个工作日内 |
1、50元/证, 财综字〔1999〕106号、豫财综〔2002〕35号、豫优办[2005]2号
2、审验不收费 |
收费股 |
|
2 |
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豫价市字(92)9号 豫价费字(99)200号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 |
1、收费执收公务证3元/证 豫价费字(99)200号; 2、审验不收费 |
收费股 |
|
3 |
商品价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豫价市字(2003)1442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20日 |
不收费 |
价格股 |
|
4 |
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收费股 |
|
5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价格[2005]928号 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
具体按新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
|
6 |
价格鉴证 |
行政鉴证 |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价格认证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 |
具体按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执行 |
价格认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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