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文化局职能
(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工作、新闻出版工作、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县文化工作、新闻出版工作、文物工作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县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执行计划和对外文化交流计划;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新闻出版和文物管理体制改革。
(三)拟定全县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示范型、实验型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的发展;组织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指导、协调、推动少数民族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全县图书馆事业,组织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教育和文化系统职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规划,推动文化科学技术进步。
(八)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管理全县电影市场
,研究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网吧经营活动;管理音像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九)对全县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印、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监督管理印刷行业;管理全县出版物市场,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协调组织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管理全县著作权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提供著作权咨询;负责全县报刑和一次性内部资料的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十)管理全县文物市场;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申报全县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县内外博物馆(纪念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组织指导全县文物、博物馆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文物交流。
(十一)管理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及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野县文化局班子成员及分工
局 长:黄荣范
主持全面工作
电话:13838737509
副 局 长:肖保亮
负责办公室、网吧市场、文物保护等
电话:13803873958
副 局 长: 田建昌
负责出版物市场、电影公司等
电话:13503900489
纪检组长:陈晓英
负责纪律检查、文化馆等
电话:13608454580
总支委员:程元璋
负责农村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图书馆等
电话:13937722166
新野县文化局服务承诺
(一)便民承诺
构筑投诉举报电话平台,确保365天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二)廉政承诺
树立诚信,服务意识,杜绝推诿扯皮及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三)服务监督承诺
强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登记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错必改,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
新野县文化局职权目录
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登记
二、演出场所经营备案
三、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
四、营业性演出审批
五、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六、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八、出版物经营许可
九、印刷经营许可
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十一、电影放映许可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文化局
|
序号 |
项目类别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
时间 |
办理
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科室 |
|
1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20日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2 |
演出场所经营备案 |
行政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3 |
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 |
行政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4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日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5 |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日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6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
行政许可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0日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7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20日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8 |
出版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20日 |
不收费 |
新闻出版办 |
|
9 |
印刷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60日 |
不收费 |
新闻出版办 |
|
10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20日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
11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60日 |
不收费 |
文化市场办 |
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一)法律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科室:文化局文化市场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承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市场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二、演出场所经营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科室:文化局文化市场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2、消防、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的审批手续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七)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市场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三、个人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民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科室:文化局文化市场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七)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市场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四、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二)承办科室:文化局文化市场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市场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五、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科室:文化局文化市场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方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市场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六、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科室:文化局文化市场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姓名、住址;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4、从业人员的资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市场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承办科室:文化局文化市场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市场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八、出版物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文化局新闻出版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史松涛 联系电话:15937790043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文化局新闻出版办公室
电话:66015189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文化局纪检室 电话:66015189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九、印刷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田建昌
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03900489
具体负责人:程志杰
联系电话:13503875991
承 办
人:曹宗鑫
电 话:13462533108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章程、企业的业务范围;
2、企业的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3、适应企业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文化局。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上报市文化局→窗口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