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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审计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我县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三)根据《审计法》规定,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4、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实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组织对有关党政干
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督。
(七)指导、监督全县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县审计专业的学习和培训。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野县审计局班子成员及分工
局 长:齐福新 主持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66212989
副局长:贾永俊 分管局审计业务工作
办公电话:66267906
副局长:徐献礼 分管办公室、机关行政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黄占文 分管基建项目审计、纪检监察工作
办公电话:66227035
局党组成员、经审局局长:何显政 分管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信息宣传工作,协助分管业务工作。
办公电话: 66210839
党组成员、正科级干部:李功振 分管内审工作、群团工作、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办公电话:66218199
新野县审计局服务承诺
一、立足服务,促进发展。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县委政府重大决策、服务被审计单位,寓服务于监督之中。
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审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充分体现公开、公正、诚信、高效的依法行政原则。
三、严守纪律,廉洁从审。认真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十二条规定、省市纪委关于“两项治理、三项清理”的规定、《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六不准”》、《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做到不以审谋私,不利用职务之便办私事,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无关的要求,不隐瞒、篡改审计证据。不把审计计划内的项目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四、建立机制,强化监督。严格执行审计复核制度,审计业务制度,审计回访制度,聘请特邀审计员和审计廉政监督员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五、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认真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实行首问负责制、“三长”(审计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负责制、谁审计谁负责的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做到严肃处理不袒护,及时处理不推托,公正处理不徇私,保障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欢迎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66227032、66227035。
举报箱设在审计局机关大门东侧。
新野县审计局职权内容
一、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财金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具体负责人:李建政 财金股股长:66227037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二、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工交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具体负责人:马建丽 工交股股长:66212911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三、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具体负责人:吴新生 行审股股长:66212910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四、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商贸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股室负责人:于 璞 商贸股股长:66213007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投资审计股
3、分管领导:黄占文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联系电话:66227035
股室负责人:梁富强 联系电话 13513775719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六、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经济责任审计局
3、分管领导:何显政 经审局局长
联系电话:66210839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
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 电话 66227032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 66221890。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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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办理
时限 |
执法依据 |
承办
股室 |
|
1 |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
社会 |
长期 |
一般为两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
财金股 |
|
2 |
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
社会 |
长期 |
一般为两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
工交股 |
|
3 |
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
社会 |
长期 |
一般为两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
行审股 |
|
4 |
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
社会 |
长期 |
一般为两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
商贸股 |
|
5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
社会 |
长期 |
一般为两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
投资审计股 |
|
6 |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
社会 |
长期 |
一般为两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
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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