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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订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
二、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制定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三、组织制定工业经济运行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年度调度方案,对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四、负责工业产业结构、乡镇企业布局调整、行业规划、行业规章的拟订,实施行业管理;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
五、负责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与指导;参与研究拟定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全县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研究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向集群化、园区化发展。
六、指导全县工业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各类经济成份的企业提供服务;协调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七、拟订改善各类经济成份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企业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的落实;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推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
八、负责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指导企业统计、财务队伍建设。
九、组织和指导企业的科技进步、职业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的区域性合作、专业化协作和对外合作、招商引资。
十、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和经营管理,促进制度和管理创新,促进建立和发展企业产权和相关要素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班子成员分工
吴宏云 局长、党委书记 主持局党政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66218666
史志宏 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经济运行、企业安全生产及科教工作 办公电话:66263750
孙建国 副局长
分管产业指导、统计分析、新上项目的监控和招商引资工作
办公电话:66222707
张忠杰 副局长
分管企业管理、电力监督、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及军转干工作
办公电话:66013169
刘占清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老干及局机关事务工作
办公电话:66013168
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服务承诺
根据局党委向基层、企业和社会各界作出的服务承诺,各科室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文明办公,树立“企业至上,群众至上,服务第一”意识。对外来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严格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期限,改进办理方式。严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在服务对象首次咨询或联系办事时,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要给予明确答复和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联系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员办理;对涉及多单位或多科室的事项,要明确告诉服务对象最快捷的服务程序。
三、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工程。将本局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承办科室或责任人等情况及时通报,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所有上报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制度,项目经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严禁弄虚作假和吃、拿、卡、要现象发生。
四、认真履行职能,深化企业改革。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全县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引导,不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向集群化、园区化发展。
五、加强综合协调,为工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监控;积极为企业搭建信息平台;高度重视煤炭、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努力缓解供应紧张局面,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生产所需;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积极搭建融资平台,争取信用担保中心和银信部门加大对优势项目、优强企业的信贷支持。
六、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领域。积极组织和指导企业的科技进步、职业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大力推动企业的区域性合作、专业化协作和对外合作、招商引资。
七、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恪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严格依据有关标准、条件、程序和规定,服务企业做到份内事情积极办,份外事情想法办,能办事情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八、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实施廉政建设监督制度,虚心听取服务对象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二条”规定和机关工作人员“六不准”规定,积极开展效能监察,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爱岗敬业,团结奋进,诚实守信,清正廉洁的形象,时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投诉电话:66221898
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电力执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电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电力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为依据)。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电力监督科
办公地点: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张忠杰(副局长)
联系电话:13598278678
负
责
人:王雅萍(电力监督科科长)
联系电话:13663777880
四、罚没依据及标准
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盗窃电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5、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处壹万元以下的罚款。
6、(1)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2)擅自向外转供电的,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处五倍以下的罚款。
7、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处壹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拒不改正的,处按私增容量每千瓦壹佰元,累计总额不超5万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按超过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拒绝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业务咨询
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
电话:66211898
六、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企业发展服务局监察室
电话:6601316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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