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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负责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
5、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9、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10、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政策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
11、负责检察技术鉴定工作。
12、负责组织全县检察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检察机关的本察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13、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14、负责管理全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5、负责机关的党纪检查、政纪监察工作。
16、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检察
长 曹建煜 主持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1
副检察长 薛万庆 协助检察长抓全面工作,分管政治处、 办公室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2
副检察长 司香均 分管监所科、计财科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3
副检察长 胡荣申 分管反贪局、技术科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5
副检察长 梁西田 分管反渎局、公诉科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6
副检察长 史金阳 分管侦监科、民行科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7
副检察长 康旭和 分管控申科、法警队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8
纪检组长 王永清 分管监察科、预防科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10
政治处主任 詹永前 分管政治处、反贪局工作
办公电话:66231009
新野县检察院承诺办好十件实事
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新野县检察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十件实事。
一、进一步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多种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倾听群众诉求,对实名举报件件答复。
二、加大处理信访工作力度。群众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行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制、发现问题责任倒查制,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制。
三、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四、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
五、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六、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支持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防止讯问过程中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七、探索建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不诉案件被害人个案救助制度。争取财政、民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在刑事不诉案件中对生活确有困难、被告人又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害人实行救助。
八、改进执法方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司法保护机制、不捕不诉听证说理机制。
九、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保证人民监督员对重点案件、重要环节的监督能够落到实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的,均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独立评议监督。
十、切实纠正检察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抓好公开承诺各项内容的落实,以扎实有效的措施,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履行承诺,取信于民,让人民群众满意。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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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办案件类别 |
主要职责 |
行使依据 |
办案时限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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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贪污、贿赂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反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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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渎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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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反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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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侦查监督 |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侦查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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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诉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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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公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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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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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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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监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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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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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民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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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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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检察技术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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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控告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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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不服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及其他处理决定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控申科 |
附: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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