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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公路管理局职责
1、根据上级公路发展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县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干线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3、总结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推进公路事业现代化进程。
4、承办县政府和县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班子成员及分工
局长:田永先 主持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66225011
书记:李书庆 分管党务、纪检监察、群团工作
办公电话:66222797
副局长:刘 洁 分管路政大队、超限站工作
办公电话:66220813
副局长:王宏伟 分管材料股工作
办公电话:66272622
副局长:代文录 分管养护公司工作
办公电话:66219230
副局长:熊学江 分管车辆机械队工作
办公电话:66222230
副局长:骆 军 分管办公室、财务、人事、计生工作
办公电话:66268660
局长助理:聂 品 分管工程公司工作
办公电话:66261680
工会主席:魏长立 分管工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办公电话:66268900
新野县公路局服务承诺
一、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杜绝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
二、实施阳光行政,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标准、时限、依据、前置条件、监督办法等。
三、做到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四、实行文明服务,推行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杯茶水、一个引导牌、一声再见的“五个一”服务机制。
五、设立并公开党风、政风、行风监督举报电话(66223540),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报,随时处理,及时反馈。
六、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情况。
七、优化发展环境,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不在县域内检查运输棉纺织品、蔬菜及鲜活产品的车辆。
八、对热心公益事业、投资交通基础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在信息咨询、报批手续、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优待与支持。
公路路政行政审批许可目录
|
序号 |
许可项目(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
页号 |
|
1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1-2 |
|
2 |
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3-4 |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
5-6 |
|
4 |
超限运输 |
7-8 |
|
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9-10 |
|
6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11-12 |
|
7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13-14 |
|
8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
15-16 |
一、项目: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法律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挖掘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挖掘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序给予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 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内容包括:理由、时间、地点、保护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一、项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 车辆行驶证、货物外廊尺寸、重量、拟行驶路线、时间。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 → 窗口受理→ 路政大队审查 →
现场勘验→审批→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廊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 审批
→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 →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 →审批→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公路管理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科室 |
|
1 |
占有、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
2 |
跨越、穿越公路设、埋设管线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
3 |
铁轮车、履带车需在公路行驶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
4 |
超限运输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不收费 |
路政大队 |
|
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
6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
7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
8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
9 |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费 |
|
豫交路[1990]
314号文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
赔偿按豫交路
[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