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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地方税务局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全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方基层税务所及直属单位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全县地方税收以及部分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统摄全年地方税收年度计划;在职权范围内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收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报批等各种具体事项。
4、负责全县地方税收税务稽查管理,打击偷、骗、逃、抗税等违法行为。负责地税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复议。
5、负责全县地方税务系统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6、开展税收宣传,增强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接受纳税人政策咨询。
7、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野县地方税务局服务承诺
1、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作用,用足、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严禁政策棚架、梗阻、变通,支持我县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强我县企业竞争力。
2、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管理服务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处罚标准公开、廉政规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责任追究公开。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
3、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在各办税服务厅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在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宜提供的各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税务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时)起,单管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15分钟内完成纳税申报、征收工作;2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充分发挥办税服务窗口、自动取阅台、政策咨询触摸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方便。
4、实行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杜绝重复检查。对地税部门例行的正常税收检查,严格限定检查次数,并实行检查告知制和检查报告制,避免重复检查。
5、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即不准刁难企业,干扰、阻碍企业改革;不得利用权力借企业改革之机谋取好处;不准向企业吃、拿、卡、要、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准对企业搞指定代理、强制代理。
6、畅通渠道,开门纳谏,接受外部监督。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评议卡或召开执法评议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税收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地税执法工作。
7、坚持依法治税,做到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约束。明确税收执法程序、具体工作标准以及执法过错追究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行全过程执法监督管理,结合税收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管理水平。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周正革,负责全面工作
电话66215899
党组成员、副局长:先树人,负责税政法规、计会工作、电话66268729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
创,负责人事教育、发票、稽查工作、电话66215399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剑峰,负责监察审计、征管、信息、办公室工作、电话66275399
职权名称
1.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核准
2.减免税审批
3.税务行政复议
4.发售发票
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及申请调整的审批
6.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核准。
(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6条。
(2)承办科室:征管科。承办地点,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各乡镇及城区办税服务厅)
(3)分管领导:杨剑峰、职务纪检组长、联系电话66275399,
具体负责人朱伟、职务征管科长、联系电话66215565。
(4)提交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原税务登记证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收费标准及依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5元/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6)服务承诺时限:提出申请后10日内
(7)办理程序:

(8)业务咨询电话:新野县地税局征管科66215565
(9)投诉举报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监察审计室66215590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2、减免税审批。
(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
(2)承办科室:新野县地税局税政科。承办地点,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各乡镇及城区办税服务厅)
(3)分管领导:先树人、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66268729
具体负责人于成玉、职务税政科长、联系电话66215591
(4)提交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时限:受理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后,由新野县地税局负责审核的(营业税20万以内,企业所得税50万以内,房产税政策性减免10元以内、企业经营困难性减免5万以内,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5万以内),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县局没有权限审批的,由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局审批。
(7) 办理程序:

(8)业务咨询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税政科
66215591 66223525
(9)投诉举报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监察审计室66215590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职权类别:行政执法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2)承办科室:新野县地税局税政科
(3)分管领导:先树人、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66268729,
具体负责人于成玉、职务税政科长、联系电话66215591
(4)提交材料: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定姓名、职务等内容等。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税务机关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办理程序:

(8)业务咨询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税政科
66215591 66223525
(9)投诉举报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监察审计室66215590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4.
职权名称:发售发票
职权类别:行政服务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承办科室:发票管理所,承办地点,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各乡镇及城区办税服务厅)。
(3)分管领导:刘创、职务副局长、联系电话66215399,
具体负责人李新、联系电话66223600
(4)提交材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购领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豫发改收费[2007]137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6)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7)办理程序

(8)业务咨询电话:新野县地税局发票所
66223600
(9)投诉举报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监察审计室66215590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5.职权名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及申请调整的审批
职权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1)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2)承办科室:征管科。承办地点,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各乡镇及城区办税服务厅)
(3)分管领导:杨剑峰、职务纪检组长、联系电话66275399,具体负责人朱伟、职务征管科长、联系电话66215565。
(4)提交材料:纳税申报表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7)办理程序

(8)业务咨询电话:新野县地税局征管科
66215565
(9)投诉举报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监察审计室66215590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6.职权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职权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承办科室:征管科。承办地点,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各乡镇及城区办税服务厅)
(3)分管领导:杨剑峰、职务纪检组长、联系电话66275399,具体负责人朱伟、职务征管科长、联系电话66215565。
(4)提交材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7)办理程序

(8)业务咨询电话:新野县地税局征管科66215565
(9)投诉举报电话:新野县地税局监察审计室66215590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职权目录表
单位:新野县地方税务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承办
科室 |
|
1 |
减免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 |
县局内联网、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县区局负责审批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属于县局审批的,十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局审批 |
不收费 |
税政科 |
|
2 |
设立税务登记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 |
县局内联网、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费[2006]1415号),税务登记证为每证15元,其中,正本内芯3.00元,外框6.00元,副本外套4.0元,副本内芯2.00元。
|
征收管理科 |
|
3 |
变更税务登记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
县局内联网、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办理 |
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当场办理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发证; 变更项目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 |
征收管理科 |
|
4 |
发售发票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县局内联网、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即时办理 |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375号 |
发票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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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及申请调整的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
县局内联网、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不收费 |
征收管理科 |
|
6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
县局内联网、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征收管理科 |
|
7 |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县局内联网、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税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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