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
野
县
人
民
政
府
新政文[2007]
46号
★
新
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野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新野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新野县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野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
工作运行机制,树立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来行政机关(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
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不论行政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
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
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
负责指引承办部门或科室,交由承办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
、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五)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告相关部门或科室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六)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接待行政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
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
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
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相对人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行为的。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
首问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野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
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机关(本县各级行
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必须实
行审批时限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提高效能
的原则自行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
书面答复,承诺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
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外,还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
人员的责任。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定救济权利及
途径。
第五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相对
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
予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六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
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
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所行
使的各项职责逐项列出,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野县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机关(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受
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对社会和人民群众
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
行政机关要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
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
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即时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
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承诺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按承诺内容办理。
(四)全程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
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力争为行政相对人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
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
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五条
违诺处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