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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势
施庵镇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更加优惠的措施吸引单位和能人来我镇投资办厂,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财力增加,农民增收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投资办厂者的优惠政策(项目类别: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必须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场地 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由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村组积极配合,按照投资办厂者要求的位置、面积,给予落实并负责平整。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长期用地的有关手续、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对群众的土地补偿、清苗补偿费或土地租赁费前三年由镇政府负担,三年后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土地纠纷,按用地合同办理,如纠纷不能及时处理,由镇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2、水 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源,由镇政府负责提供,在投资者指定的位置按要求打机井一眼,费用由镇政府负担。
3、电 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电源由镇政府协调电力部门架设,200万元-500万元项目,镇政府补助1万元;500万元以上项目,镇政府补助2万元。
4、路 新办企业如果不临主干道,由镇政府负责感化主干道至厂门口的道路,需要修桥的,由镇政府负责修筑,厂区部门由企业自行解决。
5、税收 镇政府对新办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政策(地税部分)。所有新办企业地税、镇本级收入部分一律实行先征后返,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以奖代返),第三年返还企业60%,第四年开始对企业每年返还30%,村20%。
6、有关手续 对来我镇投资办厂者,镇政府采取便利服务,办理工商、税务证照、费用由镇政府负责。城建、规划、环保、土地、技监、消防等证照办理过程中,政府给予积极协调,证照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7、其它 镇政府对新办企业在贷款扶持、子女入学、职称评定和户口迁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
8、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只享受本规定的第5条(税收优惠)。100万元以下企业不享受任何优惠措施,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尽力协调。
第二条 对招商中介人和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1、奖励条件:①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②新建生产经营性企业,须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在我镇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形成地方财政收入。③项目形象进度必须达到:工业项目竣工投产。
2、奖励对象
对引进生产性企业、项目、资金或资产的第一引荐人经考核确定后,将一次性给予奖励。
3、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6000元到1万元;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按1-3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奖励3-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1万元。
4、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引荐人,由同级政府财政出资奖励。
原有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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